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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财富通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09-11 13:59: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附加财富通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怎么样?

  百年附加财富通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百年附加财富通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A 款条款

  百年附加财富通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2011年3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 被保险人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4.6保险金给付10.1我们认可的医院

  1.1合同构成4.7诉讼时效10.2毒品

  1.2合同成立与生效5.保险费的交纳10.3管制药品

  1.3投保年龄5.1保险费的交纳10.4酒后驾驶

  1.4犹豫期5.2宽限期10.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 我们提供的保障6.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10.6无有效行驶证

  2.1基本保额6.1效力中止10.7机动车

  2.2保险期间6.2效力恢复10.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2.3保险责任7. 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滋病

  2.4责任免除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10.9遗传性疾病

  3. 重大疾病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3.1重大疾病范围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色体异常

  3.2重大疾病定义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10.11现金价值

  4.保险金的申请限制10.12专科医生

  4.1受益人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13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4.2保险事故通知9.1年龄性别错误10.14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

  4.3保险金申请9.2合同效力终止能力完全丧失

  4.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9.3与主合同不一致的解10.15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险金决10.16永久不可逆

  4.5提供补充材料10. 释义10.17本合同约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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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附加财富通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A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附加财富通提前给付重大疾病 A 款保险合同”。

  ⒈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 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 本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效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6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 将本合同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 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