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康顺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09-11 13:37: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7诉讼时效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⒌保险费的交纳
5.1保险费的交纳本��同的交费频次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宽限期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以后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3保险费率调整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我们将根据本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⒍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效力中止如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合同的效力也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
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
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偿还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0.16]。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⒎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⒏如实告知
8.1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受以下限制:
(1)该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2)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⒐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