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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兴邦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3:31: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本附加 险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6.14)按日复利计 算。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y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3)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5.4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合同内容变更;

  (2)争议处理。

  5.5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性别不符合本附 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 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 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6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 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 付利息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z 释义

  6.1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 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6.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6.3 重大疾病 指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

  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

  至少三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