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兴邦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3:31: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 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和保险责任 的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的成
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 险责任。 如果本公司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将不承担本保险单载明的保 险责任。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期保险费,则本附 加险合同于生效后第15日的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
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 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 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 附加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对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 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2)。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
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审核 并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如下保 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本附 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6.3),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 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 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4)导致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 期。
重大疾病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见释义6.5)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 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 重大疾病,且在确诊后30天仍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 主险合同终止。
2.5 保险责任的免
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9)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 义6.11);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12)。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