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康颐金生C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0:49: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康颐金生C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身故 全残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50岁 | 692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20.0万 全残20.0万 年金转换权20.0万 身故20.0万 特定疾病保险金4.0万 保单贷款18.0万 |
至100周岁 |
30岁-35岁 | 14650.00元 | 20年 |
年金转换50.0万 特定疾病保险金10.0万 身故保险50.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万 高度残疾保险金50.0万 |
终身 |
1岁 | 3004.00元 | 20年 |
特种疾病保障4.0万 身故、重大疾病、全残20.0万 |
终身 |
1岁 | 10332.00元 | 20年 |
45种重疾28.0万 身故或全残28.0万 10种轻症重疾5.6万 |
终身 |
27岁 | 4125.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 年金转换10.0万 身故全残保险金10.0万 特定疾病保险金2.0万 |
终身 |
33岁 | 4395.00元 | 20年 |
全残15.0万 重大疾病15.0万 |
终身 |
33岁 | 1172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身故,全残40.0万 |
终身 |
40岁 | 19450.00元 | 20年 |
全残50.0万 重大疾病50.0万 身故50.0万 轻症给付10.0万 |
终身 |
43岁 | 4210.00元 | 20年 |
特定疾病保险2.0万 高残保险金10.0万 重大疾病10.0万 身故10.0万 |
终身 |
57岁 | 1038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30.0万 转换年金0元 身故30.0万 轻疾6.0万 全残30.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 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 并经医院 确诊初次 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 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 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 取或我们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该余额为零或负值,则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为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特 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第三十五条所定义的身 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第三十五条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 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
(2 )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
上述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