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保德信一生无忧重疾养老保障计划
2014-12-18 11:25: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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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如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 我们仅对一种
重大疾病承担给付责任,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2.3.2 疾病终末期关爱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 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之日起九十日后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达
到疾病终末期(见10.4)状态,我们将向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受益人无息返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
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疾病终末期状态,不受此
九十日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
日起九十日后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 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达到疾
病终末期状态,我们将向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疾病终末期状态,不受此九十日的限制。 疾病终末期关爱金的金额
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2) 您已支付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
起九十日内, 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且该疾病终末期状态非因
意���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我们将向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受益人无息返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
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和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
另外一项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
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措施、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10.5)、 酒后驾驶 (见
10.6);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7),但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中“艾滋病病
毒感染”除外;
(6)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 见10.8),先天性疾病、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0.9)。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0)。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6)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的,本合同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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