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保德信一生无忧重疾养老保障计划
2014-12-18 11:25: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复星保德信一生无忧重疾养老保障计划
适用年龄:30天-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生存 满期生存金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关爱金
复星保德信一生无忧重疾养老保障计划包含一生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一生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两款
复星保德信一生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障条款
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的“复星保德信附加一生
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下列两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 本合同保险金额;
(2) 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的“复星保德信附加一生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
2.3.2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期生
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金额为保险金额的 1% 。此后,如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每
年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保险金额 1% 的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
本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将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见13.5),以年复
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与
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2.3.3 满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如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仍生存, 我们将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
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等于本合同保险金额。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3.6)、酒后驾驶
(见13.7);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见13.8);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复星保德信附加一生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2.3.1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 (不含十八周岁生日) , 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之日起九十日后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发生(见10.1)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
的医疗机构(见10.2)初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无息返还主合同及本
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3)事故直接导致
重大疾病,不受此九十日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
日起九十日后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 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
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重大疾病,不受此九十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下列
二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2) 您已支付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
起九十日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非因意
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无息返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