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家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5 10:12: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附加家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 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见释义二)确诊患本附 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 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见释义四)导致重大疾病 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内发病并经 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 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 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内因疾病身 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 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五),本公司按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内因疾病身 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给付的上述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附加家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 10 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 订立 《中航三星附加家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 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
请,经本 公司(见释义一)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 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则 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
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见释义二)确诊患本附
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
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见释义四)导致重大疾病
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起 90日内发病并经
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
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
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起 90日内因疾病身
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
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五),本公司按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 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给付的上述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