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长城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21 09:42: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长城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身故,(二)高度残疾,(三)重大疾病,(四)因导致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的较大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4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续保时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或续保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的高度残疾情形与重大疾病中所列明的疾病种类重复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不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期满后60天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长城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长寿发[2009] 88号,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在申请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1.6保证续保权利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险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享有对本附加险的保证续保权利,续保后的保险期间为10年。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并且续保后本附加险合同的期满时间不得晚于主险合同。

  保证续保权利是指在续保时,本公司不会拒绝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险种或者对被保险人作约定除外责任的处理。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