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21 09:42: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请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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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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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保证续保权利的处理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险合同期满后60天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所寄送通知书中指定方式向本公司办理保证续保,在此期间未办理者视为放弃保证续保权利,本公司不再接受其续保申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证续保期间,投保人应按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交纳相应的保险费。如果本公司由于整体风险状况的变化,针对所有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率,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8.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4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8.5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8.6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您申请解除主险合同时,本附加险合同也按当时的现金价值同时退保;
(3) 您申请将主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本附加险合同即行终止;
(4)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5) 被保险人非因“2.4责任免除”所列情形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6) 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时被保险人年龄超过70周岁或在本附加险合同满期后60天内未申请保证续保;
(7) 您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8)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9) 其他可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
8.7高度残疾的鉴定
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被诊断患有疾病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8.8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