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怎么样呢?
2014-12-04 11:01: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正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签发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初次患有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 且确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调整系数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中对于本公司指定的 10 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乘以调整系数额外给付重大疾 病特别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小于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则重大疾病保险金金 额等于该累计已交保险费。对于本公司指定的 10 种重大疾病,若重大疾病 保险金金额与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金额之和小于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则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与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金额之和等于该累计已交保险费。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B 款条款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为不参与分红的附加险合同,是主险合同(正德两全保险 B 款
(分红型))不可分割的���成部分,不得单独解除。主险合同的条款适用于
本附加险合同,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
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及保证现金价值将被并入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及保证
现金价值表内,成为主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 9.1)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保单年度(见 9.2)和保险费应交日与主险合同一
致。
1.3投保范围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险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
保人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无
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险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
相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险
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签发之日或
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初次患有重大疾病(见 9.3、9.4),经本公司查核属实, 且确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调整 系数(见 9.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中对于本公司指定的 10 种重大疾病(见 9.6)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乘以调整系数额外给付重大疾 病特别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小于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则重大疾病保险金金 额等于该累计已交保险费。对于本公司指定的 10 种重大疾病,若重大疾病 保险金金额与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金额之和小于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则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与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金额之和等于该累计已交保 险费。
2.2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
不负保险责任:
1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9.7)、斗殴(9.8)、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9)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
9.10);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1)、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2)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9.13)的机动车(见 9.14)、助动交通工具(9.15);(6) 被保险人非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6)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见 9.17)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
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 行终止,本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1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 止,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