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有哪些特点?雇主责任保险保费率多少?

2016-09-07 15:06: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人数多于投保时人数,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有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存在,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对本条款第二十二、二十三及二十四条项下的赔偿,仅承担差额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加险条款

  附加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