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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责险市场发展缓慢:推行效果不理想

2016-06-12 10:12: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二、环境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不完善。环境侵权责任不能依法被追究,导致了环境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如同虚设,从而大大降低了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推行的社会需求。其原因是多方面:首先,企业环境侵权责任和政府环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分担不明确,对于污染惩治手段的不够强硬、对于责任处罚额度的过低、对于环保执法责任分配的不够明晰,动摇了环保法在环保执法中的权威性;其次,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通道不通畅,尤其是个人难以依法追究企业责任,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尚待推动。最后,企业责任与企业管理层个人的行政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划分不清也是企业投保的一大阻力。

  第三、保险运营的配套机制不完善。首先,我们缺乏一个完善的激励机制。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是一个经济政策险,在我国并没有先例,其作为新的环境经济政策,即使强制推行也应当进行适当的引导,必须得到财税政策的支持,投保企业和承保公司双方都需要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激励,目前来说,这方面的工作基本为零;其次、评估机制的滞后。与一般的财险相比,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专业性要求更强,包括环境风险量化和不同行业或企业间差异的评价,需要专门的环境风险评估准则、污染损害认定、赔偿标准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技术标准的支持。我国环保部门还未建立起正式的量化环境污染风险的技术流程和标准,虽然一直处于筹划阶段,但尚不能独立运行。

  第四、政府支持力度不足。由于环境责任保险事故后果严重,影响广泛,其牵扯的政府机构往往较多,更因为处理起来颇为棘手,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维稳”的难解症结之一,是社会群体事件和上访问题的重灾区,许多政府机构往往避之不及,不愿意承担责任。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作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之一,本应受到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但因为权限不明,众多政府管理部门不愿意承担管理职责。

  第五、保险产品设计不科学。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产品主要设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我国市场上已经推出的环境责任强制险保单大多只是保险公司将国外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稍作修改后的产物,在中国不接地气;二是环境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率低下,保险费用偏高,对于企业来说不具备吸引力;三是保单品种单一,险种设置不合理。

  通过专门法律制度的安排对一定领域的环境风险企业适用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将是我国环境污染风险社会化、市场化管理重要的发展趋势。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的试行结果不理想,并不意味着要放弃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而是要通过政府立法实施强制性的环境责任。当然,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立法反映的是一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只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企业利益,才能做到真正的整体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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