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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保险之产品责任保险如何?

2014-12-17 10:27: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律费用的赔偿总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5%。在保险期间内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的,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10%。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表》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释义

  本保险条款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产品:本保险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既包括其实际组成部分及部件,也包括其安装指示、包装材料、使用说明书、安全警示和告知。

  (二)被保险产品:是指由本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并且在保险单载明的已投保本保险的产品或商品。

  (三)缺陷:本保险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缺陷存在于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或告知及警示等各环节。

  (四)受损害方: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产品使用者、消费者、操作者或其他任何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

  (五)追溯期:是指保险期间开始前的与保险期间相连续的一段时期,在这段时期内发生事故,受损害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种事故发生在追溯期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信息技术除外条款:

  本条款下的财产损失指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数据或软件的损坏,特别是由于删除、破坏或改变原始结构所造成的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害性改变。故本条款对下列情况不予赔偿:

  1、数据或软件的损失,特别是由于删除、破坏或改变原始结构造成的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害性改变,包括因此而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2、因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可供使用性、使用范围、可获取性遭到破坏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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