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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保险之产品责任保险如何?

2014-12-17 10:27: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华联合保险之产品责任保险如何?

  中华联合保险之产品责任保险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0

  投保须知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故意、恶意、违法或犯罪行为引起的责任;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谋反或政变;

  (三)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石棉、电磁场、霉变、铅毒或其相关问题引起的责任。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或其修理、改装、重置、退换、回收或召回引起的损失及费用;

  (二)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三)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四)被保险人对其雇员由于雇佣关系而依法或依据雇佣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六)第三十八条列明的信息技术除外条款中规定的情形;

  (七)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八)精神损害赔偿;

  (九)间接损失;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展开全部详细条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生产销售合格产品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内,由于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损害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故意、恶意、违法或犯罪行为引起的责任;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谋反或政变;

  (三)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石棉、电磁场、霉变、铅毒或其相关问题引起的责任。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或其修理、改装、重置、退换、回收或召回引起的损失及费用;

  (二)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三)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四)被保险人对其雇员由于雇佣关系而依法或依据雇佣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六)第三十八条列明的信息技术除外条款中规定的情形;

  (七)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八)精神损害赔偿;

  (九)间接损失;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