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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保险之产品责任保险如何?

2014-12-17 10:27: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若在某一被保险产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也存在于其他被保险产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损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损害方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资料、产品购买发票、有关部门出具的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三)涉及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的证明材料;

  (四)涉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用票据、检查报告;

  (五)涉及伤残、死亡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销户证明;

  (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赔偿协议、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赔偿凭证;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损害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给受损害方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损害方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一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每次事故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