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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2014版)

2014-12-16 13:08: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安财产保险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2014版)怎么样呢?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2014版)

  产品特色: 保障功能:提供货物损失保障。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的标的 投保须知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付: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四)委托人的行为;

  (五)被保险人从事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无船承运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六)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七)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八)被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行业务;

  (九)被保险人与委托人订立的无船承运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被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的其他情形。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付:

  (一)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

  (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无该合同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详细条款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港口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经司法机关判决或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在保险期间内经司法程序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执行的,保险人在接到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书面付款通知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付: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四)委托人的行为;

  (五)被保险人从事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无船承运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六)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七)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八)被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行业务;

  (九)被保险人与委托人订立的无船承运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被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付:

  (一)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

  (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无该合同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

  第六条 每一保险年度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万元。如被保险人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分支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责任限额人民币20万元。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