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赴台渔工责任保险紧急运输费用扩展
2014-12-12 14:29: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赴台渔工责任保险紧急运输费用扩展
详细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赴台渔工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赴台渔工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下列附加险。
紧急运输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累计责任限额RMB100万元之内,本保险扩展承保如下责任:
一、紧急医疗转送:赴台渔工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保险人将安排救护车或其他适当交通工具由医生或护士陪同转送赴台渔工从初诊地点至邻近且对治疗其伤病最适当的医院。保险人将负担上述转送费用(海上救助除外),医疗转送必须由保险人授权援助机构的医生及赴台渔工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属于医疗上所必需。上述转送费用对每一渔工每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以RMB3000元为限。
二、医疗转送回居住地:在当地治疗后,根据赴台渔工的主治医生和保险人授权援助机构的医生共同认定,赴台渔工的病情不会影响其作为普通乘客医疗转送回居住地,保险人将安排赴台渔工乘正常航班(经济舱)或其他适当的交通工具回居住地。此交通工具的选择根据赴台渔工的病情而定,保险人负担其费用。保险人还将承担医疗上必需使用的轮椅、担架或其他辅助设备的费用。赴台渔工转送的任何决定必须是其主治医生和保险人授权援助机构的医生在医疗监控下共同决定。上述费用对每一渔工每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以RMB5000元为限。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十四小时意外特别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赴台渔工遭受意外伤害的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失踪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赴台渔工因失踪被宣告死亡的,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为准,保险人将按RMB10万元的标准赔偿。但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按RMB10万元的标准先行赔付:
(一)在海上地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赴台渔工失踪的;
(二)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赴台渔工失踪的,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的。
赴台渔工的失踪认定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赴台渔工的宣告失踪的判决为准。
索赔申请人申请先行赔付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赴台渔工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可事后提供外,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赴台渔工的宣告失踪的判决书以及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凡保险人同意予以先行赔付的,可一次性预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若不满足保险人先行赔付标准或“失踪原因”有效证明缺失的,保险人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履行赔偿责任。
若赴台渔工被宣告失踪后又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的,被保险人应于赴台渔工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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