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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注册税务师执业责任保险

2014-12-15 12:30: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被保险人的投保注册税务师除外)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给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累计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一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三十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费用进行赔偿后,累计责任限额和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应相应减少。如投保人要求恢复至原累计责任限额和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经保险人同意后补交相应的预付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投保人应补交的预付保险费按下列方式计算:

  补交的预付保险费=P×T×L

  其中:P代表原预付保险费;

  T代表保险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之间的天数与保险期间的天数的比例;

  L代表恢复的累计责任限额与原累计责任限额的比例。

  对于补交的保险费也应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业务收入在保险期间届满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预付保险费5%的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预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被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预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下列计算公式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预付保险费:

  保险费=(S1×5%+S2×95%)×R

  其中:

S1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