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注册税务师执业责任保险
2014-12-15 12:30: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全部注册税务师名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预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提交上一年度业务收入的书面材料,协助保险人计算预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预付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预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向保险人提交保险期间内实际业务收入的书面材料,协助保险人计算实际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其执业人员恪守注册税务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责尽力维护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对被保险人或其注册税务师的专业资格、承办的业务等情况进行查验,被保险人应予以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资料和信息,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税务代理委托协议、有关责任人的注册税务师资格以及执业证明、税务师事务所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或责任认定证明、付款凭证以及其他投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