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注册税务师执业责任保险
2014-12-15 12:30: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和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的30%,并分别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追溯期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由于被保险人的注册税务师从事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并因疏忽或过失给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时间与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请求赔偿的时间不一致,为给被保险人提供充分的保险保障,特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一个追溯期。
本保险合同所称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期间,在该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税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次投保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未连续投保的中断期间不超过一年的,经保险人同意且投保人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视为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但该被视为连续投保的中断期间仅作为保险合同的追溯期的一部分。对于被保险人的注册税务师在该被视为连续投保的中断期间内从事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未连续投保的中断期间超过一年及以上的,投保人重新投保后追溯期重新计算,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约定。
投保人向本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保险人投保的,视同未连续投保。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上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范围在上一年度的业务收入向保险人计缴预付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实际业务收入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若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若预付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基本保险费。
投保人因恢复累计责任限额而补交的预付保险费和相应的实际保险费,适用本条前款约定。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据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