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建设工程项目咨询责任保险
2014-12-15 10:54: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财险建设工程项目咨询责任保险
投保须知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包括咨询服务期和保证期。其中咨询服务期是指被保险人与委托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的期间;保证期是指上述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承担工程咨询服务缺陷责任的期间,保证期从咨询服务期届满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5年。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勘察、设计错误或工程监理人、承包方或其他第三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因工程咨询责任事故给委托方造成的停工、停业、停产等间接损失;
(七)被保险人延误交付咨询文件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八)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之前履行的工程咨询合同引起的赔偿责任;
(九)被保险人雇用的不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或未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出具的咨询文件引起的赔偿责任;
(十)被保险人因违约导致的合同责任;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签订工程咨询合同;
(二)被保险人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工程咨询合同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
(三)被保险人超越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咨询工作。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展开全部详细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项目咨询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咨询资质并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设工程咨询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履行建设工程咨询合同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设计阶段、建设阶段、试验测试阶段和缺陷责任保证期四个阶段对工程咨询合同委托方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协助委托方进行的项目管理工作),由于疏忽或过失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下列损失或费用,由该工程咨询合同的委托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二) 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勘察、设计错误或工程监理人、承包方或其他第三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因工程咨询责任事故给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