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建设工程项目咨询责任保险
2014-12-15 10:54: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造成的停工、停业、停产等间接损失;
(七)被保险人延误交付咨询文件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八)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之前履行的工程咨询合同引起的赔偿责任;
(九)被保险人雇用的不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或未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出具的咨询文件引起的赔偿责任;
(十)被保险人因违约导致的合同责任;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签订工程咨询合同;
(二)被保险人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工程咨询合同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
(三)被保险人超越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咨询工作。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以及年度累计责任限额、总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包括工程物质损失免赔额以及第三者财产损失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包括咨询服务期和保证期。其中咨询服务期是指被保险人与委托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的期间;保证期是指上述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承担工程咨询服务缺陷责任的期间,保证期从咨询服务期届满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5年。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提供工程咨询服务所收取的咨询费收入计收保险费。保险费支付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工程咨询合同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设工程咨询合同和咨询文件副本、咨询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每年向保险人提交一次已完成咨询工作的相关文件。对逾期未提交相关文件的咨询合同所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