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电子产品意外损坏保修服务合同责任保险
2014-12-15 10:06: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账目记录。此权利在任何服务合同的有效期以及顺延2年之内有效。保险人在实施上述权利时,被保险人应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共同连带义务
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的所有共同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共同义务和连带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索赔通知
一旦用户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约定的方式,先行向用户履行服务合同义务,并逐月向保险人提交上一月份服务合同项下费用损失金额的补偿请求清单以及相关内容。保险人有权对补偿请求清单内容以及服务合同项下的索赔进行审核。如果在上述索赔首次发生九十日内,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保险人证实自己无法在此期限内通知,而且已经是在尽可能快的合理情况下做出了通知。
第二十一条 书面授权
被保险人应履行符合经由保险人审查并批准的服务合同义务。对于保险人未书面授权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被保险人因履行服务合同义务的费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收到被保险人的损失补偿请求清单后,保险人应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补偿请求无异议的,保险人应在10天之内履行赔偿义务。在保险人向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的第一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人对其他共同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条 代位求偿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赔偿损失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其他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存在全部或部分重复保险的情况,本保险人仅按本保险合同适用的责任限额占所有保险合同适用的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五条 追偿所得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获得赔偿之后的追偿或处理残值所得,应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归还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破产
被保险人宣告破产的,不影响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本保险合同可以按以下方式解除:
(一)被保险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但解除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不应早于通知送达保险人的日期。
(二)保险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前30天以挂号信邮寄的形式通知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1、被保险人欠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通过错误陈述的方式致使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本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
4、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显著增加。
第三十条 续保和不续保
保险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终止日期届满时不再续保,并在终止日期届满前至少30日向被保险人邮寄不再续保通知。本保险续保并不意味保险人放弃行使续保生效日之前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解除保险合同或不续保的影响
(一)如果保险合同被解除或不再续保,任何在本保险合同解除日期之前或不续保日期之前生效的服务合同仍由本保险合同所承保。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任何在本保险合同解除或不续保之日及其后签订或生效的服务合同,不再由本保险合同所承保。
(二)被保险人必须为每份服务合同交纳保险费。如果保修服务合同被解除,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退费标准,向被保险人退还一定比例的已付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转让
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并通过批单批注,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被保险人利益的转让对保险人均无约束力,保险人对受让人不承担保险利益转让后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条款的变更
任何对本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应当得到保险人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