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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电子产品意外损坏保修服务合同责任保险

2014-12-15 10:06: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损坏;

  (十六)被保险人提供接通服务、呼叫服务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十七)自发现损失之日起30日(含)之内,或保险期间终止或本保险单解除之后15日内,不向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报案的;

  (十八)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损失;

  (十九)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或被保险人与用户之间的任何诉讼费用。

  第五条 除第三条约定的费用损失之外的其他任何类型的损坏、责任、成本、费用(包括评估费用)。

  责任限额

  第六条 每份服务合同的保险责任限额为该合同项下的产品的发票金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照本保险的费率规章计算和收取。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声明

  被保险人保证,保险单明细表中的陈述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被保险人完全拥有签订服务合同和销售产品的必需的有效许可证。

  第十六条 缴费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明细表约定的方式缴纳保险费,对未缴清保险费的服务合同,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履行该服务合同义务所造成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遵守

  被保险人应遵守本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各项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应事先将格式服务合同交由保险人备案,在得到保险人授权后方可签订服务合同。未经保险人授权签订的服务合同,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履行该合同义务造成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检查和审计

保险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访问被保险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审计和复制由被保险人管理或代理管理的,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