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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保险之电梯安全综合保险如何?

2014-12-15 09:54: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大地保险之电梯安全综合保险如何?
  大地保险之电梯安全综合保险
  投保须知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电梯财产、保险电梯运载的货物、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损失、乘员伤亡、乘员
  抢救及医疗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烟熏、污染;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本单位其他员工的故意行为、纵容所致或管理不善;
  (五)违章驾驶、超载。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乘员斗殴或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及财产物品损失;
  (二)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没收、征用或限期拆除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自然磨损、氧化、锈蚀、腐蚀所引起的自身财产损失;
  (四)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中: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
  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花卉、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家禽、家畜以及其他
  家养的动植物;
  (五)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展开全部详细条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下列财产可包括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安装、检验合格并投入运行的客用电梯、货用电梯、医用电梯、自动扶梯。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定或委派的检验部门确认属于报废或检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尚未改正的电梯;
  (二)尚未领取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电梯。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电梯财产损失、保险电梯运载的货物损失、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损失、人身伤亡、人员抢救及医疗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保险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所造成的事故;
  (五)外单位人员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事故;
  (六)乘员乘坐保险电梯或因欲乘坐保险电梯的意外坠井。
  第五条保险电梯因制作材料的缺陷或工艺不善所造成的事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自身财产损失以外的第三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对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电梯财产、保险电梯运载的货物、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损失、乘员伤亡、乘员抢救及医疗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烟熏、污染;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本单位其他员工的故意行为、纵容所致或管理不善;
  (五)违章驾驶、超载。
  第八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乘员斗殴或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及财产物品损失;
  (二)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没收、征用或限期拆除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自然磨损、氧化、锈蚀、腐蚀所引起的自身财产损失;
  (四)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中: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花卉、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家禽、家畜以及其他家养的动植物;
  (五)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定性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第十一条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的保险价值是出险的重置价值。
  第十二条 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电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电梯运载的货物损失、乘员携带财产物品损失、乘员伤亡和乘员抢救及医疗费的年累计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根据本保险费率规章,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商定。每次事故赔偿人数以电梯核定乘员数为限。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条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被保险人未提供必要核定依据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电梯的法令、条例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按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验,定期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和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化建议。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乘员伤亡名单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受损超过一项以上,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电梯及其附属设备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电梯及其附属设备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二十八条电梯及其附属设备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时,电梯运载的保险货物,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乘员携带的保险财产物品,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物品损失当时市场价,并根据新旧程度计算赔偿。各种赔偿合计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因保险电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乘员抢救及医疗费用在本保险单列明的限额内赔偿。乘员死亡、伤残,按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付标准赔偿。
  第三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财产损失或乘员伤亡,每次赔偿后,应出具批单相应扣减有效保额,达到保险金额或年累计赔偿限额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术语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三)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四)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五)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事故发生时的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附录
  短期费率按月比例或日比例计算,其中月比例短期费率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