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期内索赔制)
2014-12-12 12:25: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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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惩罚性赔偿
任何法庭判决或政府机构命令被保险人必须承担的惩罚性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在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
除了保险单明细表上的指明被保险人之外,以下人员也为被保险人:
一、被保险人现在或过去的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事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
二、任何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事的雇员;
三、任何在被保险人指令或直接监管下工作的任何临时劳动合同工、个体劳动者和分包劳务工。
第九条 保险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一、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是就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每次污染事故,保险人对包括所有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清理费用和法律费用在内的最高赔偿金额。
环境损害清理费用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单明细表中载明。
二、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是就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历次污染事故,保险人对包括所有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清理费用和法律费用在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三、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免赔额适用于同一件、相关的或持续性的污染事故。保险人在适用的保险责任限额之内,仅负责赔偿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免赔额以上的金额。
第十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明细表上列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如果续保,被保险人需重新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交付保险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风险变化通知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污染事故、索赔或诉讼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必须在得知可能导致索赔或诉讼的任何污染事故发生后(最迟不超过14天)立即通知保险人,通知内容包括:
(一)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和地点;
(二)任何受伤害者和证人的姓名、住址和可能获得的联系方式;
(三)任何由于污染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的性质和地点。
对污染事故的通知并不等于索赔通知。
二、被保险人有义务按照环境法的要求,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接受的合格专业人员或承包商清理污染。被保险人必须通知保险人所采取的所有行动和措施。
三、如果发生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仲裁或诉讼,被保险人必须:
(一)立即将任何与索赔、仲裁或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