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期内索赔制)
2014-12-12 12:25: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污染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三、预期或故意的污染事故
被保险人应当预见到的或故意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四、地下储油罐污染事故
由地下储油罐破裂、渗漏造成的污染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五、合同责任
由于合同或协议所承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但该除外责任不适用于在无合同或协议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六、工伤保险条例和类似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被保险人对其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
七、使用性质的重大改变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场所内的经营运作发生重大改变导致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明显增加。
任何经营运作的变化导致在发生污染事故时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补救措施,视同发生使用性质的重大改变。
八、被保险人起诉被保险人
任何被保险人对其他被保险个人或实体的索赔或诉讼。
九、特殊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保险人不负责以下标的的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一)废物处理场;
(二)被保险人所有、租借或占用的财产,以及由被保险人、其他个人、组织或实体用以修理、替换、改善、重建或维护该财产所产生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出售、赠与或抛弃的场所;
(四)由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的个人物品。
十、清理费用
被保险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在以下场所测试、监控、净化、去除、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所引起的清理费用或其他费用:
(一)废物处理场;
(二)被保险人所有、租借或占用的场所。
十一、产品责任风险及完工工程风险
由于产品原因和完工工程原因并发生在被保险场所之外污染物的散发、排放、释放、渗漏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十二、海上设施
因拥有或操作任何海上设施或任何港口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十三、废物处理场
在被保险人用以存贮、销毁、处理垃圾物的场所发生污染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不论该场所是否正在使用或已被封锁、关闭、丢弃或转让。
十四、飞机、汽车、机车、船只
由被保险人所有、操作、租用或借用的飞机、汽车、机车、船只或其他交通工具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十五、井
由于从油井、气田、矿井、水井或地热井中散发、排放、释放、渗漏所钻取的石油、天然气或其它液态矿产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十六、对环境保护法的侵犯
由于被保险人、其代表、其合伙人、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直接或间接违反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颁布的环境损害保护法律、法规、条例、指示或命令导致的污染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十七、酸雨
由酸雨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十八、战争
由于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一)战争,包括但不限于未宣战的和内战;
(二)类似于战争的军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使用军事人员或其他人员为阻止和防御已发生的或预期的攻击而采取的行动;
(三)罢工、骚乱或暴动。
十九、石棉或铅
由于任何建筑或其他结构中安装或采用石棉或任何含石棉的物质或铅质油漆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本责任免除不适用于对土壤或地下水采取补救措施的清理费用。
二十、恐怖活动
直接或间接由于恐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同时或随后引起的火灾、抢劫或盗窃)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二十一、辐射
由于任何放射性物质的辐射(不论是否在环境中以常态的方式存在)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二十二、核污染责任
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
二十三、生态损害
由于从被保险场所发生的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态损害。
二十四、微生物质
由于微生物质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
二十五、噪音或震动
由于噪音或震动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
二十六、电子数据
因电子数据的丢失、不能使用、损坏或不能获取造成的损失。
在本除外条款中,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脑软件存储、生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