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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福源补充工伤团体保险(A款)

2014-12-12 12:25: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说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事故认定书;

  5.申请工伤身故保险金的,除1至4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被保险人火化证明或者丧葬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还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申请工伤伤残保险金的,除1至4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7.申请工伤住院医疗保险金的,除1至4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病情诊断证明、出院证明;

  8.申请工伤住院补贴保险金的,除1至4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9.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包括提请作必要、合理的解剖检验),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第三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每次遭受工伤事故而住院接受治疗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针对其给付的工伤住院医疗保险金以该次事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工伤保险、公费医疗、互助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

  社会工伤保险政策变更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的社会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等发生变更,致使保险责任标准显著提高或者降低的,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在三十日内协商调整保险费率。投保人和保险人未按期达成一致意见的,自相关政策、规定等变更后施行之日起终止本合同,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本合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生效,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变更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发生以下任何情形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者终止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1.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申请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前款约定的任何情形致使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五条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但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投保人身份证明;

  4.保险费发票或者收据;

  5.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工伤事故: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被保险人参加的社会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细则,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属于工伤责任的事故,但不包括职业病。

正常工作:指无医嘱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