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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福源补充工伤团体保险(A款)

2014-12-12 12:25: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与本合同载明的其供职单位工作相关的工伤事故,并直接、完全因该工伤事故而经其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每次实际住院日数-3)×该被保险人的工伤住院日补贴金额”给付工伤住院补贴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工伤住院补贴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工伤住院补贴保险金的住院日数累计以一百八十日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工伤住院补贴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条 因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者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 一至四级伤残,工伤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工伤住院补贴保险责任不在此限;

  (三) 职业病;

  (四)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伤(包括自杀);

  (五)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六) 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但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七) 医疗事故;

  (八) 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工伤事故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九) 非因工伤事故而下落不明;

  (十) 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第十一条 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者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二) 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三) 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接受下列任何住院治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与伤势不符或者不必要的住院治疗;

  (二) 非直接、完全用以治疗工伤事故的住院治疗;

  (三) 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联合诊所、特需病房等非被保险人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属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由社会工伤保险承担相应医疗费用情形的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门诊治疗费用;

  (二) 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

  (三) 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

  (四) 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因“投保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保险费。

  次免赔额、赔付比例、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五条 每一被保险人的工伤身故保险金额,五至十级伤残中每一等级工伤伤残保险金额,工伤住院医疗次免赔额、赔付比例及保险金额,以及工伤住院日补贴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其中五至十级伤残中每一等级工伤伤残保险金额可参照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确定。

  第十六条 保险费应当由投保人于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在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十七条 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