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9 10:32: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
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不同部位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
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
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 给付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
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2、违反国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施工章程进行作业导致
的意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4、地震、洪水、火山爆发、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事故。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及
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合同解除权】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 1年。 建筑工程停工和重新开工的,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工程停工期间,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应顺延。 若本合同在保险单满期日次日零时以下条件均满足,本合同将从保险单满期日次日零时
开始持续有效:
1、 投保人已交纳足额续期保险费;
2、 投保人未曾提出不续保本合同的申请;
3、 本公司未做出不同意续保的决定。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之前,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到达之后一个月以内,本公司仍承担保
险责任,并不加收任何保险费;若在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下一个月的对应日到达之 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
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各项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本合同
每一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保险费由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交清。
第二十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本公司自
本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
日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的中止】 建筑工程停工,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的次日零时
起,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工程重新开工,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填写
复效申请书,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恢复。 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即自行
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