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9 10:32: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九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
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十条【合同解除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据监管或法律规定,本公司需要的投保人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若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附加合同将同时被解��。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
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
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
为被保险人身故日,并给付身���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
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保
险人身故的原因。
第十四条【残疾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鉴定。治疗尚未结束 的,鉴定结果应以自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的身体 情况为准。
第十五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法律适用】 一切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之解
释。
保单条款
第十八条【投保条件】
一、凡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十 八周岁以上(含十八周岁)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人员可 作为被保险人,由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符合参保条件的在 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投保,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十九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施工现场 内(在项目规划红线以内)遭受意外事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第一百八十日)内,
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 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
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 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 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以
后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 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
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