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19 09:49: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须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且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长寿发[2009] 88号,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主险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1年;若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且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不同于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则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1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险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1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在被保险人6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对于主险合同有效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以前未提出不续保申请的,我们视为申请续保本附加险,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如您在主险合同中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用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垫交本附加险合同续期保险费。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通知您。
主险合同交费结束或效力终止后,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须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