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19 09:49: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续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4.2宽限期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我们同意续保,那么自满期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除非本附加险合同或主险合同另有约定。

  y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则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z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4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者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3) 当您申请解除主险合同时,本附加险合同也同时解除,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4) 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之前提出不续保申请,或我们不同意您续保,则本附加险合同自满期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5) 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

  (6) 其他可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

  6.5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