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乐游神州网络特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19 08:59: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乐游神州网络特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药费报销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在境内旅行时遭受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境内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该被保险人。
一、若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若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x 90% - 已从本附加合同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每次意外事故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上述“实际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费、处方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 发生的费用。
友中发2009-581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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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满期日与主合同满期日相同。在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期间将短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
效时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时日为准。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时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日。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医药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身处境外期间;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3)视力矫正;
(4)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5)脊椎间盘突出症;
(6)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7)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诊疗或就医的;
(8)主合同所列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上述“实际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费、处方费、手术
费、救护车费、住院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释义二)、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 发生的费用。
每次意外事故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从其他政府机构
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x90%-已从本附加合同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若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医药
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
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药
费用补偿
一、若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释义一)、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
险等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