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合盛团体工伤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8 09:53: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泰合盛团体工伤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工伤意外残疾 工伤意外身故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工伤意外五至十级残疾保险金(A),可选部分包括工伤意外一至四级残疾保险金(B)和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C)。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根据投保人选择的组合,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工伤意外五至十级残疾保险金(A)
被保险人于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依据《劳动能力 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我们 按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一所列比例给付工伤意外五至十级残疾保 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2工伤意外一至四级残疾保险金(B)
被保险人于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依据《劳动能力 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我们 按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一所列比例给付工伤意外一至四级残疾保 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的工伤意外五至十级残疾保险金(A)与工伤意外一至四级残疾保险金(B),两项合计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3.3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C)
被保险人于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身故的,我 们按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合同效力 终止。
国泰合盛团体工伤意外伤��保险条款
2009.9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 3
一、工伤意外五至十级残疾保险金(A)二、工伤意外一至四级残疾保险金(B)
(可选择���加)
三、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C)
(可选择附加)
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 6.2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退保 ……………………………………………………………………………………………… 8.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 您应履行的义务
如实告知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6.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我们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并影响到您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