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7 10:07: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致残,经我们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属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中五至十级(含五级和十级)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伤残等级所对应的工伤补助保险金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工伤补助保险金给付倍数由我们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补充��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本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经您团体内符合以下被保险人条件人员的同意,您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数量必须占到您团体内符合被保险人条件人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且不得少于5 人(含)。您在订立本合同时需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6 周岁(含)至60 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与您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并已依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参加社保工伤保险的,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合同成立。本合同在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公司账户之日的次日零时生效,本合同生效后,我们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责任终止:
⒈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⒉ 本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是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在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个被保险人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2.2. 我们为您提供的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致残,经我们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属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中五至十级(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