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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7 10:07: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的增加须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增加被保险人当时的保险费费率收取相应的短期保险费后签发批单,并于批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通知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我们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向您退还剩余金额。若退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不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您减少被保险人的,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因您没有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致使我们在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后仍然被法院等有权部门要求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您应赔偿我们该保险金数额。

  3.5. 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请向我们提交加盖您单位公章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1. 本合同;

  2. 已发生保险事故,但未向我们申请理赔的被保险人名单及案件明细。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我们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被保险人,我们不退还您为其交付的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我们未对其产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被保险人,我们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解约手续费,向您退还保险费剩余金额。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工伤补助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致残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并向我们提交加盖您单位公章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⒈ 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⒉ 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⒊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证明;

  ⒌ 由本公司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工伤残疾程度鉴定书;

  ⒍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我们收到上述理赔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后,认为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协议后10 日内给付保险金,未按时给付的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们将扣除先予支付的保险金数额,支付相应差额。

  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您需要了解的其它内容

  5.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若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保险费剩余金额;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依据本款第二、三项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予以补交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