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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7 10:07: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五级和十级)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伤残等级所对应的工伤补助保险金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工伤补助保险金给付倍数由我们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工伤意外致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任何由于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导致的职业病;

  十四、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既往疾病或残疾;

  十五、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所列视同工伤的情形。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伤残,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并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后,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剩余金额。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您须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本合同项下保险费数额按照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费率并根据保险单所标明的保险期间计算确定,具体数额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出具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3.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发生变更的,您或被保险人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的,我们收到变更通知后,按照变更后与变更前保险费的差额乘以保险费比例表中自变更之日起的剩余保险期间所含月数对应的比例的数额,扣除该数额25%的手续费后,向您退还剩余保险费,其中自变更之日起的剩余保险期间中不足一个月的天数不计算在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变。若您或者被保险人没有按上述约定通知我们,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变,但不退还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不属于拒保范围的,我们收到变更通知后,按照变更后与变更前保险费的差额乘以保险费比例表中自变更之日起的剩余保险期间所含月数对应的比例来增收保险费,其中自变更之日起的剩余保险期间中不足一个月的天数按一个月计算。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变。若您自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10 日内未交付保险费差额,本合同自变更之日起对该被保险人终止效力。我们将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向您退还保险费剩余金额。

  若您或者被保险人没有按上述约定通知我们,被保险人在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照变更前已收保险费与变更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属于拒保范围的,本合同自变更之日起对该被保险人终止效力。我们将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向您退还保险费剩余金额。

  3.4.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