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团体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4 09:33: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意外事故,并自该交通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 意外事故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该交通意外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 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 明的该类交通意外事故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 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交通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不同部位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 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类交通意外事故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八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 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驾驶或者乘坐交通工具;
7、 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
8、 被保险人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
9、 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
10、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
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将于收到下列材料后三十日内向
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九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本公司的规定选择或与本公司协商并经本公
司同意后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单满期日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的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二十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所称各类意外事故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保险费由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交清。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二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本公司自
本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
均���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 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二十三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 保险期间届满;
3、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