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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团体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4 09:33: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据监管或法律规定,本公司需要的投保人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

  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

  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一条【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

  为被保险人身故日,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

  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在必要时本公司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

  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原因。

  第十三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

  一切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之解释。

  保单条款

  第十六条【投保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

  为被保险人���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子女的年龄应在 22周岁以下。附属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被保险人退

  出本合同之日自动退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符合参保条件

  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投保,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十七条【保险责任】

  本公司可以就以下八类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提供保障,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从其中 选择至少一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A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被保险人持航班班 机的有效票证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离开所��航班班机的机舱时止),遭 受的意外事故;

  B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轮船期间(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 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事故;

  C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火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车厢 起至离开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事故;

  D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公交汽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公交 汽车或电车车厢起至离开公交汽车或电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事故;

  E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地铁(包括轻轨、磁悬浮)期间(自被保 险人进入地铁或轻轨、磁悬浮车厢起至离开地铁或轻轨、磁悬浮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事故; F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出租汽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出租汽 车起至离开出租汽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事故;

  G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长途客运汽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长 途客运汽车车厢起至离开长途客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事故;

  H类:被保险人在自驾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事故。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投保人所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事故类别及 相应的保险金额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意外事故,并自该交通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类意外事故 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