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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睿智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14 09:07: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附加睿智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合众附加睿智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3)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4)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超过人民币100 元的医疗费用,按照超过部分医疗费用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

   合众附加睿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18 周岁至64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合众睿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风险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在主合同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如您的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我们约定的风险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