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睿智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14 09:07: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在主合同结算日和结算利率公布日期间我们不受理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3)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4)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超过人民币100 元的医疗费用,按照超过部分医疗费用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5);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8)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9)、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6.10)、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1)、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2)、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6.13)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1) 牙齿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