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4 09:05: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基本部分
(一)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1),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 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二)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 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 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 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 日对被保 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 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 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 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 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 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 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次给付金额达到 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意外伤害残疾和意外伤害身故两 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医疗机构(见 7.2)进行治疗的,本 公司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发生的、 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 赔额后,按 10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 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但累计给付以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 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 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 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合同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国华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 号,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凡购买车、船票,乘坐客运列车、汽车、轮船的旅客可投保本保险。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且支付保险费并 持有效客票进站,登上交通工具时开始生效。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交纳保险费并持
有效客票进站,登上交通工具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客票载明的
旅程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
(二)在客票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的,
保险责任终止。因故转乘客运部门安排的其它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
继续有效,至到达客票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
2.2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