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4 09:05: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部分的基础
上,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 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一)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1),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 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二)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 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 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 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 日对被保 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 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若残疾项���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 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 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 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 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 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次给付金额达到 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意外伤害残疾和意外伤害身故两 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医疗机构(见 7.2)进行治疗的,本 公司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发生的、 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 赔额后,按 10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 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但累计给付以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 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 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
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
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合同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5) 被保险人酗酒(见 7.3)、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4);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9)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0)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 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 起的并发症;
(11)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 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7.5);
(13)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 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4)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 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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