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3)怎么样?
2014-08-26 15:23: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
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7.3)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项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机动车(见7.6);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7)不在此限;
(10)猝死(见7.8)、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9)、跳伞、攀岩(见7.10)、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1)、摔跤、武术比赛(见7.12)、特技表演(见7.13)、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净保险费(见7.14)。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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