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2014-08-26 15:22: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适用年龄: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鸿康两全保险(2013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