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尊保身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6 15:16: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金尊保身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4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友邦金尊保身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金尊保身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二)、管制药物(释义三)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五),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六)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七);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人进行潜水(释义八)、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义九)或探险活动(释义十);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受益人退还退费金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退费金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日至六十四岁(释义十二)。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六个月。
本合同不接受续保。
第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八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