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8-26 15:14: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2.3.1 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条款
(1)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凭证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前的伤残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2.3.2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特别条款
本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3.3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特别条款
本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保险凭证上所载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30日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阳光人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凭证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