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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安保3号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3 10:24: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邦安保3号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安邦安保3号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航空意外身故 航空意外全残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6.4)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见释义6.5)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安保3 号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 “.本.公.司.”.指.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您有退保的权利。..。..。..。..。..。..。..。..。..。..。..。..。..。..。..。..。..。..。..。..。..1.5

  v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5

  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v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 任开始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和职业变更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事故鉴定

  5.4 争议处理

  6. 释义

  6.1 周岁

  6.2 有效身份证件

  6.3 现金价值

  6.4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6.5 民航班机

  6.6 毒品

  6.7 非处方药

  6.8 医院

  安邦安保3 号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u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安邦安保3号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

  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 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 件。

  1.2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和保险责任 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

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且您按本公司的规定激活保险单的 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 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